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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休制度宣導

人事宣導 / 2026-08-27 / 點閱數: 115

一、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及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,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、112年1月1日施行。


(一)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S0110046

(二)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&A
https://www.dgpa.gov.tw/archive?uid=688

(三)人事行政總處公務員勤休新制專區
https://www.dgpa.gov.tw/submenu?uid=683

二、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、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相關規定,說明如下:

(一)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,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。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每日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。

(二)同仁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,須依規定陳報本府(授權教育局)審核。 

(三)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: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,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,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。但因業務需要,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,支給專案加班費。

(四)各單位請妥適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,以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。

(五)為維護加班補償權益,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2年內休畢。

(六)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、合理性及急迫性,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,給予適當關懷。

三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
https://elearn.hrd.gov.tw/info/100467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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